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7號
為加強獸藥管理 ,嚴厲打擊獸藥違法行為 ,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,根據《獸藥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 ,現就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 ,公告如下 :
一 、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 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“情節嚴重的”規定處理 ,按上限罰款 ,並沒收生產設備 :
(一)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,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農村部未批準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;
(二)生產的獸藥累計2批次以上或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;
(三)生產獸用疫苗的 ;
(四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。
二 、持有獸藥生產 、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生產 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“情節嚴重的”規定處理 ,按上限罰款,並吊銷獸藥生產 、經營許可證 :
(一)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,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農村部未批準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;
(二)生產的獸藥擅自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累計2批次以上的 ;
(三)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獸用疫苗的 ,或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其他獸藥產品累計2批次以上的 ;
(四)生產獸用疫苗擅自更換菌(毒 、蟲)種 ,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(毒 、蟲)種的 ;
(五)生產主要成分含量在國家標準上限150%以上或下限50%以下的劣獸藥累計3個品種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;
(六)生產的獸用疫苗未經批簽發或批簽發不合格即銷售累計2批次以上的 ;
(七)生產假獸藥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;
(八)獸藥經營者未審核並保存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材料以及購買憑證 ,經營假 、劣獸藥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。
三 、持有獸藥生產 、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生產 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九條“情節嚴重的”規定處理 ,吊銷獸藥生產 、經營許可證 :
(一)獸藥生產者未在批準的獸藥GMP車間生產獸藥累計2批次以上的 ;
(二)未在批準的生產線生產獸藥累計2批次以上的 ;
(三)獸藥出廠前未按規定進行質量檢驗 ,或檢驗不合格即出廠銷售累計5批次以上的 ;
(四)無獸藥生產 、檢驗記錄或編造 、偽造生產、檢驗記錄累計3批次以上的 ;
(五)編造 、偽造獸用疫苗批簽發材料累計3批次以上的 ;
(六)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發現獸藥生產者有2個以上關鍵項不符合獸藥GMP要求的 。
四 、獸藥生產 、經營者將原料藥銷售給養殖場(戶)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七條“情節嚴重的”規定處理 ,沒收違法所得 ,按上限罰款 ,並吊銷獸藥生產 、經營許可證 。
五 、生產或進口的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,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 :
(一)抽查檢驗連續2次或累計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;
(二)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的 ;
(三)主要成分含量在國家標準上限150%以上或下限50%以下的 ;
(四)主要成分含量在國家標準上限120%以上或下限80%以下 ,累計2批次以上的 ;
(五)擅自改變工藝對產品質量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;
(六)進口獸用疫苗無進口獸藥通關單 、未經批簽發或批簽發不合格即銷售的 。
生產的獸藥同時存在前款情形2種以上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“情節嚴重的”規定處理 ,按上限罰款 ,並依法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 。
六 、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擅自修改 ,限期改正後再犯的 ,屬於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六十條“逾期不改正”的情形 ,按生產 、經營假獸藥處罰 。
七 、獸藥使用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 ,明知是假獸用疫苗或者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 、進口的獸用疫苗 ,仍非法使用的 ,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二條處理 ,按上限罰款 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。
八 、有本公告第一 、二 、三條規定違法情形的 ,對生產 、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,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 、經營活動 。
九 、獸藥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 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。
十 、本公告涉及從重處罰的“獸藥”不包括獸用診斷製品 ;所稱的“累計”計算時間為2年內 。
十一 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,原農業部公告第2071號同時廢止。
農業農村部
2018年12月4日